根据担保法第34条规定,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当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是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,包括:
(1)私有房屋,如公民的住房,各类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厂房和办公室等;
(2)集体所有房屋,如乡镇企业的厂房;
(3)企事业单位投资建构的房屋,如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的工商业用房、职工住房等。
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,以建筑物抵押的,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。以乡镇、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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